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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X正在其鱼塘砍柴,突然接到其侄子张X的电话讲张坚因铺村的水泥路时铺过界,当时张成(张X亲伯)和儿子张X在场阻止其铺水泥路,张X与张X父子发生争吵而打起来。张X叫张X回来看看,张X听后就顺手拿了一把柴 *** 骑摩托车来到现场,当时看见张X手拿一把铁铲,其母亲手拿一条扁担,正在追打其兄张X(张X亲兄),于是被告人张明拿起柴 *** 与其侄子张坚打起来,用柴 *** 打中张坚的颈部和背部,张X的母亲李X过来帮忙时被张明的柴 *** 打中头部。经法医鉴定张坚,李X的损伤程度被评定轻伤。 被告人张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二人轻伤,起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附注:1.法院已批准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请问:1.已全额赔偿了医药费,受害人不谅解,能不能判缓刑? 2.该案刑期应判多少年?

刑事辩护 2009-01-13 1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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