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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6年因工摔伤,当即不省事,同时也失去了说话的功能,厂方乘机慌称因偷盗所致,个人应负全部责任,因而签定了极不公平的协议,08年提出上诉,虽然已过期,但我们是在08年才知道真相,并有该厂工人出来证明,那么乘人之危以伪造的事实这为依据,是否应属无效合同?

其他 2009-01-12 13: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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