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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因没房,男方给了女方5万元,作为买房的押金,现在男方有了新欢,要离婚,并要索要当时的5万元,可是,这5万元,已经花在了孩子的身上,抚养及医药等费用,现在怎么样可以不用归还男方的5万元呢?是否需要证明这5万元的具体用途?因为现在没有保留当时的看病手续发票的材料,请给予解释,谢谢。

离婚 2011-03-02 2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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