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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网咖租社区一楼门面房一间(安全通道通向社区里面),房屋性质为商业房,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期间,居民到文化局闹事称该开发商许诺该门面作为社区活动室,并且我们的安全通道通向社区里,文化局以此为理由不予放证,请问是否有道理?该如何解决?谢谢。

行政诉讼 2016-04-13 15: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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