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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父母因想要个儿子,所以就把刚出生没多久的妹妹送了出去,当时还收了人家500元的现金。现在父母又很想妹妹,想要把她认回来,当然也不希望伤害到她现在的父母。我们想知道,我们要是协商不得,必须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话,我们需要承担一些什么责任或者需要做些什么?

妇女儿童权益 2009-01-12 10: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们可以当亲戚走动,何必要伤害人家呢,这么多年了,养父母付出了多少,这种情况法院不支持
  • 看来你们那个时候的收养也不是按照法定程序走的,应当认定为无效的。不过,你们双方都有过错,认定无效以后,你们应当赔偿对方的抚养孩子的费用的。 现在,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也应当听取她自己的意见。
  • 你们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要回你的妹妹,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对方能接受吗! 从法律上说,法律对收养是有明确规定的,向你说的情况单方是无法解除对方的收养关系!
  • 你好:你不应当通过法律程序,你的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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