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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8年10月与单位解除合同程序上是自愿(其实是诱导)单位的 补偿也给了就是加班费没给我们也正在打这个官司 单位纯在加班问题对方承认 考勤也对证过了也承认 但是对方律师称 加班费是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的2个月 也就是说我们只可以 要08年的 8 9 月的加班费(我9年工龄)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我们应该怎么辩论呢? 因为我们以为铁证如山 就没请律师 所以请多多帮助 谢谢 感激不尽 另外计算的基数是以合同约定的工资吗/(我们的合同上写的是不低于大连最低的工资也就是700元 但我们的实际工资是2000左右啊)

仲裁 2009-01-12 10: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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