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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和另外两个人三方共同入股经营某项产品,去年底三方分完红后我就和另外一个合伙人坐火车回外省的老家了。分红后仓库内有结存的货物折合人民币51万多元。08年12月31日晚和我一起回省外的那个合伙人乘机潜回南宁来隐瞒着我和另一合伙人采取撬开仓库门的手段偷走了34万多的货物。报案后民警说:他是合伙人之一不能算是盗窃案没有立案。他除了他应该分得的10万的货物外,他非法偷走了我和另一合伙人24万多元的货物难道他这种行为还不算是犯罪吗?他已经把货找车拉去其在省外的家里了。我多次和其交涉其拒不归还并且还对我进行恐吓。

刑事辩护 2009-01-12 1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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