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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8年6月进入本地集体企业工作,只上了3天班,后来就因病请假3天,由于病没好,再度请假没被批准,当时就放下假条走了,后来又断续交了几次假条可单位没收,过了一个多月再度写了“停薪留职报告”,可还是没被单位接收,后来就没去管,在外治病,直到98年11月份,厂里给我发了份处理决定,说我无故旷工35天,把我除名了。不知道是否合法,后来由于我不在家,我爸爸去找了很多有关部门都没有改变结果,此事就一直拖了下来。以前由于没有法律意识不知道,现在才后悔,请问现在还能提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吗?现在,单位已经没有运转了,没有申请破产,企业也没有改制,只是原来里面的工人都各自谋生去了,请问我该怎么办,能要求单位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11-10-08 2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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