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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退休在营口监狱老干部室,我申请了声画汉字输入法发明专利,可以在我的网站查看。 我个人是在2003年10月17日申请的发明专利,在2006年4月19日授权,并进行85%了减缓申请。我在2008年9月交180元的年费,也收到国家专利局开的收据,在11月末收到专利局开出的补缴1020元和懈纳金,没有理由,只是根据实施细则的96条件下需要补缴, 我查询专利局文件,有一个《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39号)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这句话在法律角度上怎样正确理解。 我的理解是授权后从当年开始进行三年的(2006年、2007年、2008年)减缓年费的交费行为。年与年度是两个概念,我的2008年的年费不应该再进行补交。 请问:律师我的年费应不应该进行补交,“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这句话在法律角度上怎样正确理解。希望得到你的解答,谢谢!

其他 2009-01-17 13: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根据你的专利情况,意思是2006年4月19日到2007年4月18日为第一个年度,依次类推。 你可以想国知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行政诉讼。
  • 你案中,应当是从2006年授权年度开始计算,头三年享受规定的减免比例.如果专利局要求再缴纳,你可以提出书面回复或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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