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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89年在县水泥厂招工入厂并签定了劳动合同,到2004年又签了无固定期合同,由于各方面原因工厂自2009年1月1日宣布停产并和工人解除劳动和同,请问律师我们应该得到怎样的经济补偿?劳动部门有的说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有的说按新的劳动法,有的说按旧的劳动法,我们的工资是一般的普通工资,请问应该补多少,怎样计算呢?谢谢.

仲裁 2009-01-17 15: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特别提醒,根据以上规定,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十二年计算,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
  • 每工作一年赔偿两个月的工资。
  • 应当支付你14个月经济补偿金,按照你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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