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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妻06年协议离婚,但是她一直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协议条款给孩子抚养费,今年10份,她通过孩子爷爷给我一张草拟协议,称愿意支付孩子抚养费用,条件是必须答应让孩子到其家住15天.而离婚协议中和法院判决书在涉及孩子跟随中明确指定的监护人是我本人,今年2月份法院已经明确驳回女方的更改监护权利请求诉讼.何况孩子也不愿意跟随她,因女方在离异后马上和人一起同居生活。我想请问女方给我的这张承认拖欠孩子抚养费的字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注:女方这张字条没有日期和本人签名

妇女儿童权益 2009-01-13 12: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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