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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盗窃前科,释放五年之后又盗窃,价值6200,两名同伙,已自首,已退赔,取保后又被收回看守所,是从犯。再次羁押的理由是因为他有前科。还收到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内容是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在一个月内无法做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经本院决定延长其羁押期限。(主犯学生无前科已取保没有收回看守所),这种情况还可以取保或者判缓刑吗?

刑事辩护 2016-04-22 0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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