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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若物业公司因不可抗力及政策性因素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按实际租用天数,即时结清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甲方不需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甲方依据上述条款提前解除事同时,乙方应在一周内腾空并交还租赁的商铺,租金照实结算,甲方不需退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可选择不予解除合同,但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其他 2009-01-13 13: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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