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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12月23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右腿骨折,昏迷,送医院抢救.于2016年1月5日做腿部手术,1月20日出院,共花费4.6万人民币,2月3日左右把所有的材料以个人名义递交工伤部门,现在问题是,工伤部门认定这是工伤,但是递交材料日之前的费用不给予任何支付,2月3日以后的费用才给予支付.想问问看看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在递交材料日之前的费用是不给予支付的吗?

其他 2016-04-23 16: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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