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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1985年9月23日进入公司工作,2005年初公司改制。将几个干民品的单位划出,成立另外一家公司。即我所在的这几个分厂均与原公司脱离关系,后原公司给予一定的赔偿。数额是43000元,我们前3年的每月的平均工资是1300元。公司的说法是:身份置换补偿金。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前三年的月平均工资*工龄(年数) 20年*2150=43000元。 请问:赔偿合理吗,怎样的赔偿才为合理。 (另注:原公司的经济效益非常好) 谢谢

争议解决 2009-01-14 2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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