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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让对方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

其他 2020-03-04 13: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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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专利复审委提交无效宣告请求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又称为小发明或结构专利,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包括: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4)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9)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 向复审委申请宣告无效。
  • 可以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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