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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开始在一私立企业工作了七年,由于过强的工作压力和他人言语上的恐吓,我于2010年1月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之后病情康复,我回到该企业继续工作。2011年由于工作强度太大,导致我的病情再次复发,现在病情虽基本治愈,但我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而且病情需要常年服药控制。我的病完全是由于工作而引起的,这种情况能否向原单位索要精神赔偿?如果能,能索要多少的精神损失费?

其他 2011-09-04 2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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