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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体工商户,协议与一原倒闭粮店合作,以承担其六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劳动保险为条件,用其闲置房屋进行经营.但在月缴纳的地税发票中,除按百分比的国税及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外,尚有个人所得税缴纳部分135.83元.而我们所有参与直接经营人员的月收入平均(包括业主和雇员600-1000元)不过千元.请问:此税应不应当缴纳;若应纳税的话,其税率应如何计算?

个人税收筹划 2009-01-15 09:3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个人所得税缴纳目前是以个人月工资2000元为基数,2000元以上部分才收取个人所得费。还有个人申报,是年收入12万的,也是缴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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