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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黄某与方某以注册经营海沙为名目注册公司,并以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为由向朋友关系的我等(刘)筹资20万(占公司股份的10%)。商谈之初,黄、方二人向我等约定每月经营海沙不少于16000方,每方不少于3-7元的利润,减除码头、人工等其他成本及开支,10%的份额每月能分红约10000元。决算于分红均为每月月底。口头合约后,我等3人合计向黄、方二人注资20万元(转账个人账户支付)。2015年5月、6月后,始终未见黄、方二人的分红或财务分析等情况报告,发现最初承诺经营的码头也久未经营。初步怀疑有涉嫌欺诈行为。我等3人提出撤资,黄、方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说资金困难,迟迟不还钱。时至今日2016年5月,黄、方二人未向我等三人支付一分钱,也没有归还我们本金。请问:一,黄、方二人是否构成诈骗,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二、如果不构成诈骗,以何种方法解决好些?

刑事辩护 2016-05-03 15: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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