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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在2012年年底受公司法人指使找刻章处伪造了别公司的印章若干枚交由法人,A某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润也并未使用过该印章,印章的模板也是法人给的(A某只是联络人)并且刻章的钱也是由该公司出的,因法律意识淡泊并没意识到此行为违法。A某于2014年4月从该公司离职,请问该印章在2014年4月后如若涉及违法行为(A某不知情情况下)还是否与A某有关?A某的诉讼时效应该怎么计算是到2017年底还是到2019年4月?

刑事辩护 2016-05-04 1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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