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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其他 2016-05-04 1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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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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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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