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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我和四川一家饲料厂签了玉米供应合同,1920/吨;货到后,他们认为质量有问题(自己检验的),向我提出退货,他们要按违约由我付20%。后经他们联系,按1860/吨卖给了一家酒厂,酒厂提出,用他们的酒作为部分货款,计20万元。我货到后,我发现酒价远高于厂价;而且不是他们自己厂的酒。另外,我还发现,这家酒厂的法人一是饲料厂的投资人,就是说,他把我的货从这个口袋装到另外一个口袋。 我现在有一份合同,两份协议。合同是和他们签的玉米供应合同,一份协议是他们给我的退货,由他们把货交给酒厂协议;另外一份协议是和酒厂签的, 我的问题是:一、给我退货的理由是以他们自己的标准;二,把玉米给酒厂是因为他们要我履行合同(货款20%的违约金),是迫不得已;三是我怀疑他们是合伙诈骗;对次,是不是可以认定他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申请法院判决为无效合同? 同时,由于对方在网上发布了大量的虚假宣传,借用另外一家公司的场地、车间和产品,在合同上高出市场价,以违约进行要挟,这是不是合同诈骗?

诉讼 2009-01-16 14: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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