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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人2001年向我借款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有借条为证,还注明利息是一分,且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期限,但现在我向他要求还款,他说已在2001年年底还款给了我当时的婆婆,我并没收到该还款,而且现借条仍在我手上,我现在还有权利向他要回我的钱吗?我已经离婚,且当时的婆婆一家人在我办离婚手续时要求我写了一份收到条(金额是13000),他们一口咬定说离婚时把该钱已经给我了.我认为自己应该要回该欠款,于是向法院起诉了,我该怎样打这个官司,诚请各位律师帮忙指点迷津,谢谢.

诉讼 2009-01-16 13: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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