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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问题,债权人将其原配告上法庭,要求原配共同偿还。但此属夫妻存续期间男方在女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并且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但是当庭被告主动向法官要求提交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法官却说:不必了。数月后收到判决书,原告胜诉,且判决书中写到:被告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个判决完全是颠倒是非黑白,明明被告主动要出示证据,法官说不用了,结果判决写被告没有出示证据。其原配(女方)不服,上诉二审。二审法官让其提供借款去向和用途(证明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并且要求证人到庭作证。我们按照法官的要求提供了书证和人证。现在,法官劝我们与对方调解,并且说如果我们不愿调解,那么“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对我们不利。请问各位律师专家,如果二十四条对我们不利,那么法官完全可以直接遵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我们二审败诉啊,为什么还要大费周章让我们提供借款去向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人证物证呢?这不是愚弄我们吗?

离婚 2016-05-08 13: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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