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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6月离婚,女儿随我,法院判孩子父亲每月支付200元的生活费,他只是在2004年上半年付1400元,从此就没有在付过孩子的生活费,我跟他不是同一地方人,在2005年我在当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法院说两人不是同一个地方执行有点难度这种请况下我该怎么办,如果那么多年他都不支付抚养费,法律就没有可以规范他的制度吗?2008年他开小车带他的妻说要来看小孩,看完后我跟他讲这么多年来的抚养费问题,而且小孩读书了,他避开话题,最后不了了之,我真的没法接受他这样的做法,请问我该怎样运用法律来维护我女儿应该得到的权益。谢谢!

妇女儿童权益 2008-03-10 2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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