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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夏天我妻子乘车去南阳途中突遇车祸,下颌骨粉碎性骨折、上边门牙及右下侧共脱落两颗、左侧肋骨3-7根骨折、左耻骨骨折、左外踝骨折、全身多处撕裂伤。经司法鉴定肋骨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是这样计算赔偿数额的: 医疗费(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支付)17000乘以30%=5100+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交通费+下颌骨粉碎性骨折残疾补偿。我想请教几个问题: 1.有没有必要的营养费(交警部门解释说伙食补助费就是营养费)。 2.下颌骨二次手术取钢板费用约4000以及相关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应不应该给我(交警部门解释说那5100元就是二次手术费用)。 3.下颌骨粉碎性骨折引起嘴张不开、牙齿脱落引起咀嚼困难、耻骨及外踝骨折 引起行动不便。后遗症依然存在,虽不能定残,可伤情是有目共睹的,这些应不应该得到赔偿。 4.有没有精神损失? 先谢谢大家了

调解 2009-01-16 10: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营养费与伙食费不同,在司法解释中各是不同的赔偿项目,各有专门性规定,所以交警的解释不对。就你爱人的情况,完全可以主张必要有营养费,根据被告的支付能力、当地生活水平、伤情来综合考虑。 2、续医费也有专门性规定,在鉴定时你就应该提出来与伤残鉴定一并作了。这样拿到鉴定书,对方就得赔了。或者也可以在二次手术后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再行要求对方赔付,协议不成就起诉解决。 3、精神抚慰金依照规定是根据伤残等情况确定的,也就是说你爱人肯定可以主张此项,各地标准不一,这里无法给你量化。
  • 应该有后续治疗费、抚养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 1、营养费不同于伙食补助费,2、二次手术费用可以索赔;3、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可以主张后续治疗费;4、可以主张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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