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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3日,妹妹在过马路时,被面包车撞倒,致死,妹妹今年17周岁,司机经现场勘察,酗酒,超速。但交通大队,核实的时候,认定妹妹斜穿马路,需要负次要责任,由此产生异议,妹妹是正常人,如果司机没有酗酒和超速的话,这次事故是不可能发生的,那么,为什么要负次要责任,想咨询一下,这样有道理么?因为2008年11月23日新交通法还没有出台,而案件一直到现在也还没有开庭审理,请问,这种情况,会适用于新交通法,还是旧交通法,家里索赔22万,不知道合理么?

刑事辩护 2009-01-17 14: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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