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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号早上7点14我朋友把我的笔记本电脑寄放在前台,当时前台问是否有贵重物品,我朋友回答你把东西放好就是了,于是当时前台就没有打开包检查是否有电脑,就放在了柜台的地上,刚好摄像头摄影不到,我朋友就提着她的东西离开了,于是我下午6点左右,到宾馆去拿东西,我当时就打开检查了,只发现里面有鼠标电源线,就是没有笔记本电脑,于是我就告知宾馆管理人员我电脑不见了,他们带着我检查了视频没有发现其他情况,就看见我朋友从房间里出来到前台吧电脑包递跟了前台人员,但是不知道里面是否有电脑。于是我就立马报了警,警方过来说要当时寄放东西那个人来报警,于是我联系了我朋友,她说明天过来,但是第二天她却告诉我说他家人说没有必要过来得,第三天下午于是我自己就亲自去报了警,但是警方说当时出警得人员不在,又叫我在过一天来就是3月5号,3月5号我带着发票去派出所力了案,但是他们就问了我的情况,连我朋友的情况都没有问,没有去问宾馆那边看视频,我想咨询哈,警方这样处理是否真确,我是否能够得到合理得答案。

刑事辩护 2011-10-02 1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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