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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8日我同事驾驶一辆崭新的长城皮卡车正常行驶需右转时,被在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的一辆大众途胜车辆迎面正撞。据当时驾驶员反映对方车速极快,估计超过50km/h,而在机动车道边有一个明显的“前方学校限速20km/h”的标牌,索性当时副驾驶人员轻伤,但车辆损毁严重。我们报警后现场处理交警在接到电话后1个半小时才到达现场,并未对我方驾驶员做任何笔录询问就将我车辆拖走。在事后2011年3月3日我电话咨询交警说:我们和肇事方各承担50%责任,但3月4日我到交警队后事故处理人员说:“我给你们(我方和对方)定30%(我方)和70%责任,如果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肇事方想私了并走保险,我们想要求对方给我们修好车后给我们赔偿车辆折损部分,但对方不同意。 请问:请问交警这样判定责任合理吗?(交警出警后只拍摄了事故照片,未做我们任何笔录,对方人员并未被扣押)交警这样做合法吗?正常这种事情应该判怎样的责任认定?

其他 2011-10-02 2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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