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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他人合伙(口头协议)做了一笔生意,大部分资金是由我出的,他负责去外地进的货,我在家给他打款,最后产品销售到他的客户名下,货款也汇到合伙人的账户,至今不和我算账,也不还钱,我现在手头只有汇款凭条和账目记录(多为自己记录)请问1、合伙人能构成侵占罪吗?2、公安局能立案吗?3、公安局能给初查,收集证据吗?

刑事辩护 2016-05-15 18: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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