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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份我在北京***有限公司任职,公司到现在一直都没有给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我增加提出过辞职到老总都没有同意,但是也没有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现在因为公司内部混乱,拉帮结派,勾心斗角的事时有发生,工作努力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所以又提出辞职,但是老总还是不同意,但是因为工作实在不顺心所以就坚决辞职,辞职的时候我曾向老总提出有关赔偿问题老总却说是我先提出辞职的所以不与赔偿,但是劳动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出用人单位自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应该怎样才能拿到这笔钱,上哪里才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请帮帮我,谢谢。从2010年7月1日起公司到是一直给上着保险,我这里有医保的 蓝本,上面记载着从2010年7月1日在丰台社保中心登记的记录。

其他 2011-03-09 1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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