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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街道司法所的,我们受理一起有关监护权的调解案件,向您请教。双方当事人于1999年离异,婚生女归男方抚养教育至今。其女现已22岁,患有轻微忧郁症(康宁医院鉴定),男方现工作在中铁九局,常年在外地施工,无法对女儿进行监护。而女方现已退休,可以照料女儿生活,因此,男方请求我们判决女方与女儿共同生活,变更监护权。

离婚 2011-03-10 09: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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