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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月20号提出离职,25号办理的离职手续,离职的时候公司生产总监告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30天打辞职报告,要赔偿公司的一定损失,但没有告知具体的金额和扣款依据。公司每月5号发放上上月26号至上月25号30天的工资,我从3月26号至4月24号,一共上了299个小时,其中还有12小时的国家加班,到手工资才3030,严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可以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补给我钱吗?实际当月没有给公司造成产量上的影响。1月、3月发放的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我可以一并要求补差额吗?

其他 2016-07-04 15: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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