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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我是邻居。邻居A的房屋和我的房屋在建造落成之后一段很长的时间里面,双方都是没有国土证或者屋契之类的证明的。两屋相连处是一面宽度为36公分的公共墙,在过去双方一直都默认此公共墙的墙体及所占地皮各自占有18公分的产权,而没有签订关于此公共墙的契约合同。我的房屋直到现在都没有办理国土证或者屋契之类的证明,而邻居A在1999年的时候办理了国土证,他私自在国土证上将公共墙的全部36公分所占地皮纳入其所有的土地范围,而当时我并不知情而没有及时提出申诉更正。后来到现在,邻居A拆除其房子重新修建,由于过去双方没有没有签订关于此公共墙的所有权契约,于是双方没有经过任何机构公证的情况下签订了契约合同,契约合同上明确了双方对这公共墙的墙体及所占地皮是各自占有18公分的产权。至此过后几天,邻居A突然反悔几天之前签订的契约合同,认为这份契约合同无效,他转而拿出他在1999年办理的国土证,对我声称1999年的国土证上划定的土地范围,就是公共墙的墙体及所占地皮全部属于他的证据。问题1:邻居A在1999年办理的国土证上的“越界错误”,我现在是否还可以向国土局申诉要求更正?问题2:最近邻居A与我双方在没有经过任何机构公证的情况下签订的“明确了双方对这公共墙的墙体及所占地皮是各自拥有18公分的产权”的契约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份契约合同是否能够保证我对公共墙的墙体及所占地皮拥有18公分的产权?邻居A以其1999年的国土证上的划定的他所有的土地范围来反悔这份契约合同,是否合法合理?

其他 2016-06-03 0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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