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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进的单位到09年一月每月工资单上都有休息日加班存休小时数,带薪特别假小时数,但单位不安排补休,而且有发文告知员工自己不休的次年清零无加班费补;因08年底前同事离职申请仲裁单位败诉给付了加班费故从09年起劳动合同改为不定时工作制,所以09年2月至2011年1月的工资条无法体现加班了;不过11年部分工作日志(复印件)表明平均每月工作300小时以上,请问2011年2月因身体不堪工作时间太长辞职,已获批准的我能得到法律支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发04年12月到09年1月的休息日加班费和2010年5月到2011年1月(不定时工作制)的延长工作加班费吗?

仲裁 2011-03-13 2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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