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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是2001年至2005年期间通过企业开户办的养老保险,2006年后转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至今,现在年限够了,准备办理退休,审核中发现2001年至2005年期间通过企业缴纳的部分加上个人部分总和是20%,正常在企业缴纳加上个人部分总和应该是28%,上保险部门查说是从2001年起至今都是走的个人20%,请问以前的2001年至2005年期间缴费比例企业加上总和是20%合理吗?还是说必须要补交2001至2005期间缺少8%?如果不补交2001至2005期间的8%部分可以吗?

离婚 2016-05-25 1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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