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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9日朋友借我4万元用做续原经营的快餐店的房租和押金,借条上约定三个月归不,如三个月未能归还,她就要每月付我200元一个目的利息给我,但他过了三个月后,钱没还,息没给一分,快餐己转让,人不知去向,把手机给她,她说没得钱,2014年6月12找到她人,在派出所调解下,她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当月底还我4万五仟元,月底又不见人,电话号又换掉了,我于16年5月25日找到她娘和她姐要求他们帮我把人找来,他们拒绝,只给了我她妹妹电话。请问我还有何办法要到钱。怎么起诉,象这种情况律师,法院最低费用需要多少。我们是孤儿寡母现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其他 2016-05-26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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