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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由于我所在公司改革,重新成立一家新的合资公司,又重新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同时公司让我把保险从开发区转到塘沽,由于我正在怀孕,所以保险并没有转我就一直自己承担着。现在我想找公司报回公司应该承担的那部分保险钱,但是公司拒绝支付。请问我有权利要回我的保险钱吗? 另外劳动合同写每月支付不少于1000元的工资,现在我正在休产假,公司每个月就支付给我1000元,但是从4月1日开始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是1160元,如果公司还是支付1000元是否合理。 谢谢

其他 2011-03-14 10: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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