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请问: 企业或用人单位可否以此条规定直接与已妊娠女职工解除、终止或到期不续签其劳动合同, 可以吗?

其他 2011-03-14 21:0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不可以。
  • 不可以
  •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因此,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时合同到底能否解除,应分以下情况处理:1)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的,女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只要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得到确认,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解除。2)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可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合同。3)如果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了〈计划生育责任书〉的,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进行。4)如果合同、制度都未作规定,也没有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则不得解除合同。
  • 不可以,本条例说的是劳动保护方面应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而不是说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 不可以,违法。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