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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要离婚,我们达不成协议。现在已在家中分居,前天我要到外地开重要会议,临行前才发现忘在家中的钱包找不到了,内有身份证,银行卡3000元现金300元等,多次找她谈,她说:“她没有拿,但可帮我找”,结果使我没有成行,请问如果我要报案的话,是向本单位保卫科还是向公安局报案好?报案有无时效限制,如果查出是妻子拿的。她会受到什么处分。经过了二个多月的离婚诉讼,现在法院已判决我们离婚了,她仍不还我的钱包,咋办?

案件执行 2009-01-20 1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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