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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14年2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8:30上班,17:30下班,但周六也上班;在2015年2月又与公司重签了一份为期2年的合同,规定前面一份合同失效,公司名称也有变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仍8:30与17:30准时考勤上下班,周六仍上班,五一假期也上班,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现公司解散,公司赔偿方案为n+1,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加班费吗?怎样计算加班费?

其他 2016-05-31 14: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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