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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98年受工伤,现在旧病复发,单位无法安排工作,在家休养单位如何开资

其他 2016-06-02 1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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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复发鉴定   1、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上述叙述,可根据复发前期的工伤等级来判定可否终止合同   工伤复发如何确认?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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