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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你好!我本人在一家公司工作整整16前,2012年以后现在的老板收购我们公司60%的股份,员工工龄为累计计算到今,三年前新上任一名总经理,工程部、采购部、质量部和生产品四个部门经理同时兼职总经理助理,工资增加900元至总的基本工资6000元,2015年1月1日公司跟我们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注明基本工次6000元。最近公司老板开会说要把我们当初的总经理助理工次取消,原因是当初没有正式的文件,并说哪是补贴。请问,如果公司一但取消哪部份工资,我们是否可以以公司无固克扣劳动者工资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尝我们的工龄补助,因为我们是被动选择离职。

其他 2016-06-01 17: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6000元公司不得单方降低,否则劳动者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追问】在签定劳动合同后的第二个月,也就是2015年2月份公司按不同岗位集体加薪,我又加了800元工资,但原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合同上没有重签还是6000元,但银行工资明细可以证明,请问这会有影响吗?
  • 可以的,但是被迫离职需要有正确的方式,最好可以请教一下律师。
  • 可以的,但建议你们在决定辞职前带上所有资料找律师再细看分析,不要鲁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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