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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签合同租了一间房,租期6个月,从2008.9.15-2009.3.14,押金为2个月房租。但是由于我12月份的工作调动,我被调到外地了,12月5日我与房东交待了需要提前退房的事情,然后在12.6搬走并把房的钥匙交还给房东,当时约定2008.12-2009.1.14的房租我继续交。但是现在房东以在原合同到期前该房子很难租出去为由,不同意我的退房,视为我单方面违约,要扣我的2个月押金作为违约金,请问这样合法吗? 请问,我已经提前一个月退房并交出钥匙,从法律上说我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吗?请问法律上有规定违约金该支付多少吗?

调解 2009-01-21 16: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本案中你们双方已经协商确定了解除合同后的清理问题即2008.12——2009.1.14的租金问题,所以你无须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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