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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5日上午十点左右在包头工地因突发心脏病,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于当日十一点死亡,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7月份年满60周岁,工地未交工伤保险,请问是否工伤,依据是什么?谢谢

其他 2016-06-08 11: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为工伤。
  • 申请工伤认定。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工亡,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以电话咨询。
  • 要先弄清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可以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关系,申请伤情鉴定,待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级别确定赔偿标准。
  • 你好,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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