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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地区企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仲裁 2019-12-07 07:2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到当地民政部门查询
  •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日前,我市调整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执行;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退休年龄:目前退休年龄并没有推迟。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 退休职工丧葬补助金   死亡丧葬费   1,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机关(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加本人生前 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病故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 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 衡阳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2013年的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 企业单位丧葬费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和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计发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其丧葬费由社保统筹基金支付。
  • 关于国家机关(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和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发放暂行办法 来源: 湖南衡阳市衡阳县民政 时间:2011-03-02 16:26 衡阳县民政局 衡阳县监察局 衡阳县财政局 衡阳县人事局 衡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蒸民发[2011]3号 关于国家机关(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丧葬费和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死亡丧葬费发放暂行办法 为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促进全县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湘人发[2009]94号文件和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国家机关(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和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发放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1、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在本县殡仪馆火化的,其亲属按政策可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经审查属实的,其亲属可按政策可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3、上述对象死亡后不火化的,其亲属不能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只能按规定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二、发放标准 根据政策规定,丧葬费及抚恤金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类标准发放。 (一)机关、事业单位 1、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按湘人发[2009]94号文件执行。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民发[2007]64号、湘民办发[2007]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单位 丧葬费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和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计发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其丧葬费由社保统筹基金支付。 三、火化地点 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必须到县殡仪馆火化并办理丧事。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应实行火化前报告制度,即火化前应向本单位和县殡改执法大队报告。 对在外地殡仪馆火化并办理丧事的,在办理审批手续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 四、资料送达 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在县殡仪馆火化的,其所在单位或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将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和火化发票送县殡改执法大队登记(办公地点:县民政局二楼);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原则上应在二个月内将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火化发票和当地死亡证明(当地医院或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出具)送县殡改执法大队登记。 死者原所在单位必须在死者死亡后一个月内,按照工资发放渠道,向工资发放部门办理报停工资手续。如不按时报停工资造成多发工资的,由工资发放部门扣减死者原所在单位同等数额的经费。 五、审批程序 县殡改执法大队收到死者所在单位或亲属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对在本县殡仪馆火化的应就其火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应提请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县殡改执法大队每一个月汇总一次,由县政府办联系民政工作的副主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集中会审,并邀请县殡仪馆负责人参加,对集中会审通过的对象,待参审人员在审批表上签字和县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公章后,分别送参审单位各一份备查,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六、办理程序 集中会审通过后,县殡改执法大队通知死者原在单位或亲属到县殡改执法大队领取相关资料和火化审查通知单。属企业在职退休人员死亡的火化证、火化发票和火化审查通知单到县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到财政局办理工资销户手续;属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到死者原所在单位和县社保所办理工资销户手续,然后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和工资销户表到县人事局办理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安葬费等手续。 县人事局批复后,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将人事局批复和火化证复印件、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工资销户表送县财政局社保股办理拨款手续(因公死亡的资料送工伤保险中心);属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将人事局批复和相关资料送死者原所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奖惩措施 1、在殡葬改革推行阶段,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凡在县殡仪馆治丧的,悼念厅租金按原价50%收取,其减免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补足。 2、在殡葬改革推行阶段,凡家住县城城区以外(县城红线区域以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火化的,由县殡仪馆负责免费接运遗体,其减免的车费按300元/趟计算由财政负责补足。 3、审核和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手续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行政,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审核。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和承办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如因县殡仪馆虚开火化证造成财政损失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并处以与损失同等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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