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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份我儿子一岁零九个月,我去乡下医生那拿治疗皮肤病的药,医生给我说药水很毒,没说药水的名字,我拿回家怕孩子碰到,我就拿起来放在桌子上,我以为他小够不到,后来我睡着了。他拿着就喝了,结果是硫酸,把孩子的鼻尖烧了,后来上嘴唇和鼻子连在一起,2009年去西安第四军大学做了嘴唇和鼻子的连接手里术,回家后找那个医生赔偿了五千元,为了找证据没干嘛办法就签了赔偿后互不找麻烦,2017年还要做第二次手术,我想问这样的情况还有没有法律效力,该怎麽做。谢谢

离婚 2016-06-09 1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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