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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收到“股权转让通知书”及“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但是召开股东会议时间是3月25日,签发时间是3月8日,没有在法律规定的20天,可以视为无效通知,因“股权转让通知书也是3月8日签发, 30天之内要答复,但是因3月25日的股东会议无效,请问还是要在自3月8日签发的股权转让的30天之内答复吗?还是对方应该重新再签发一次股权转让通知书与重新签发召开股东会议通知同时进行?

股权转让 2011-03-21 2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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