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律师您好我家父母健在,我是父母最小的儿子,我和我一个孩子的土地跟二老的土地在一个承包地本上,承包地本是我父亲的户头。我们分的每一块地都是二老和我们父女4个人的。我大哥一家另有土地承包户头。几年前,我和大哥商量老人年岁大了,不让二老种地了。哥俩为了管理方便就没有块块地抽一个人的地给大哥,只是粗略的一分,种大地块,你种这块,我种那块。后来大哥因病去世。他们家的地包括我给他拨过去的相当于一个人的土地,由我侄子和嫂子种。最近,土地确权,我主动找嫂子和侄子,要从我们4个人的土地本上块块地拨给他们一个人的产权,但是,他们不要,理由是他们种那块地就确权那块,种了这么多年,这地就是他们的,没有我们什么事。还说我有利可图,他种的地离飞机场近,要征用,我才来争产权,你怎么早不要。可是每块地都有我们一半,老人一半啊。为什么把我们本主的地确到他们名下?他们只能确老人的地产。您看谁对谁错,怎样公平?麻烦你了!

其他 2019-02-18 07:5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结合当初承包权益的凭证、底档确定

  •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方式
    1、分割经营法。
    2、折价补偿法。
    3、代耕。
    4、轮耕。
    5、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获得的补偿费,应由夫妻双方按份额进行分割。具体如转包、出租的,则可确定在转包、出租期内,对其流转的收益按时按份分割享受。如果存在入股形式的,则也可以考虑分割股份。婚姻存续期间,如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则该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属夫妻共同共有,应由夫妻共同分配。对于非夫妻共同承包经营,而是以一方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其安置补助费带有明显的人身附属性,应属承包一方所有,但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虽为一方所承包,但应考虑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承包土地的共同投入,应酌情给予另一方予以补偿。
  •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 1、您描述的案情过于笼统,建议和律师面谈,带上相关的证据材料。2、建议您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同时需要了解详细的案情,如想进一步得到专业、详细、全面的案件解答可来电咨询或者面谈,希望回答能帮助到您。
  • 您好,协商不成时可以及时到法院起诉解决!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秦皇岛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