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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补差给员工,按应发工资数还是实发工资数?实发工资就是应发-五险一金-产假期间扣除绩效工资的金额。。

其他 2018-06-19 21:49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种情况您可以首先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权益 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随时致电咨询法律问题 欢迎访问我的个人网站学习更多的法律常识
  • 建议是咨询下当地的劳动部门的
  • 您好,建议咨询社保部门,
  • 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
  • 你好,应该按照实发工资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兼得吗?两者是否一样呢?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一样吗?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既然二者不可兼得,那么如何选择呢?   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某些地区规定了生育女职工在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之间,享受数额较高的待遇,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单位应补足差额。所以,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实际领到的款项比应该支付的工资低,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   职工在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企业不再发放产假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企业发放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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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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